邢台市产权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邢台市产权交易市场会员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独立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自愿遵守本管理办法并能及时向市场缴纳管理费的均可向市场提出申请。经产权交易市场审核同意,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取得会员资格,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会员。
第三条 申请会员单位须填写会员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执业证照以及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证明等。
第四条 对获准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会员的单位,产权交易市场向其颁发《会员证》。
- 会员的权利:
- 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
- 获取和利用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信息资源的权利;
- 优先在场内办理和参与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的权利;
- 按照规定收取佣金的权利;
- 其它相关权利。
- 会员的义务:
- 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的义务;
- 向产权交易市场反馈、汇报产权交易信息的义务;
- 对所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承担责任的义务;
- 接受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 其它相关义务。
第七条 会员在市场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须向产权交易市场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八条 会员单位内部重要事项变更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市场报告;会员如需退会,应当提前30日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产权交易市场有权处理会员在产权交易过程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邢台市产权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