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
关于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并且该办法在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6号)第五条规定: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并且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法律地位。
国有产权在完成了转让行为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程序以后,开始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产权交易的一般程序如下:
- 填报材料,出让申请登记
- 产权交易机构对出让方的审核答复
- 出让产权公示
- 受让方征集及受让申请登记
- 查询洽谈
- 确定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 成交签约
- 价款支付、产权交割
- 成交确认
- 变更登记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特对以上的程序进行一下说明和解释:
一、填报材料,出让申请登记。出让方应通过会员或直接向产权市场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首先由出让方和标的企业提交申请资料,详细内容见《产权交易程序》。按6种转让行为给予说明:
(一)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出让方提交:
1、《产权出让申报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证明文件;3、有批准权的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产权出让委托合同》;5、承诺函。
标的企业提交:1、产权登记证;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土地证、房产证及其其他证件;4、企业的内部决议;5、转让后国有不控股的,并且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的,须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和职代会决议;6、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7、产权界定报告或法律意见书;8、审计报告;9、整体转让的,与银行达成金融债务及落实情况协议;10、产权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改制的产权转让
出让方提交:1、《产权出让申报书》;2、出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有批准权的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产权出让委托合同》;5、承诺函。
改制企业提交:1、产权登记证;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土地证及房产证及其他证件;4、内部决议资料;5、涉及职工安置并且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的,须提供职代会决议;6、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7、产权界定报告或法律意见书;8、审计报告;9、企业改制申报金融债务及落实情况证明函;10、改制方案(含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批复)及批复。
企业主辅分离改制的,还需要提供经批准的主辅分离改制方案。
(三)公司股权转让
出让方提交:1、《股权出让申报书》;2、出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出让方内部决议文件;4、《产权出让委托合同》;5、承诺函。
标的企业提交:1、产权登记证;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股东会决议;4、转让后国有不控股并且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的,须提供职代会决议和职工安置方案;5、公司章程;6、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7、多个出让方委托出让授权委托书;8、产权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债权转让
出让方提交:1、《债权出让申报书》;2、出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有批准权的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产权出让委托合同》;5、债权评估报告;6、借款合同;7、抵押、担保证明;8、承诺函;9、产权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技术产权(项目)转让
出让方提交:1、《技术产权(项目)出让申报书》;2、出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董事会决议;4、有批准权的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5、《产权出让委托合同》; 6、承诺函;7、技术产权(项目)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8、技术产权(项目)权属证明文件(专利证书等);9、产权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资产转让
出让方提交:
1、《资产出让申报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有批准权的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产权出让委托合同》;5、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6、出让资产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设备购买原始发票等);7、承诺函;8、产权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破产财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破产清算组作为资产出让方,除了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法院判决书、有关部门关于企业破产的批复、职代会决议等。
二、资料审核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产权交易申请是否符合规定、要件是否齐备,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产权交易机构在对资料进行审核时,重点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出让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出让方首先拥有合法的法人主体资格,第二必须是出让产权的所有者,不能出现企业经营者自己卖自己的情况。
(二)出让国有企业的产权,应当有批准权的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三)资产权证。审核被转让的产权是否取得合法的证明,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土地证、房产证等。
(四)职工安置。审核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包括有关部门对职工安置的决定、纪要等文件,养老、失业保险金的交纳情况,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安排、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等情况,并且还应取得职代会决议。
(五)债权债务。审核被转让企业债权债务承接情况,包括债权人的意见、债务人的承诺及有关部门的批示意见,企业改制项目如有银行贷款,需取得《企业改制申报金融债务及落实情况证明函》,不能出现悬空银行债务的情况。
(六)出让的产权如有国有划拨土地,应审核划拨土地的处置方案。
(七)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出让产权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机构是否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评估报告书是否已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出让产权的范围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范围一致。
(八)资产限制。审核被转让的公有财产是否设置了抵押、担保、留置和质押等。
三、出让产权公示及受让方征集
出让方应当将产权出让公告委托产权市场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的网站、出让方及标的企业内部同时公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出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产权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在征集受让方时,出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业内经营、管理优势和发展能力;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让产权公示以后,在公示期内,有受让意向的均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查询。
四、受让申请登记
拟受让产权的受让方应在公告标明的时间内,直接或通过会员到产权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并直接或通过会员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受让意向登记表》;企业产权交易的受让方,首先根据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的《产权受让意向登记表》,如实填写受让产权的意向。
(二)受让方签订《产权受让委托合同》;拟受让产权的,可以到产权交易市场直接申请登记,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进行申请登记,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代理产权交易事宜,并与其签订《产权受让委托代理合同》。
(三)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资格证明;受让方提交的证明文件,企业作为受让方提交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作为受让方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书,自然人作为受让方提交身份证等资料,管理层作为受让方收购产权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单位的同意意见。
(四)受让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五)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或受让方最近的资产负债表);
(六)受让方主管部门批复;
(七)产权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还有,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产权市场对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五、查询洽谈
产权市场及其会员单位接受委托,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谈、考察、讨论签约前的前期工作。
六、确定交易方式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产权市场根据出让方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组织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经过转让公告无人提出异议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七、成交签约
(一)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的,签订《拍卖成交合同》;
(二)采取招投标转让方式的,签订《招投标合同》;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八、价款支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九、成交确认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拍卖成交合同》、《招投标合同》或其他法律文本后,产权市场对《产权交易合同》、《拍卖成交合同》、《招投标合同》或其他法律文本进行审核,在受让方根据合同支付价款,完成产权交易交割后,产权市场出具《成交确认书》。
十、变更登记
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市场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