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
产权交易程序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6号)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程序。
一、填报材料,出让申请登记。出让方应通过会员或直接向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市场”)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让方提交:
1、《产权出让申报书》;
2、出让方法人证明文件;
3、出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出让方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5、出让方与会员签订的《产权出让委托代理合同》;
6、承诺函。
(二)标的企业提交:
1、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证;
2、标的企业营业执照;
3、标的企业土地证及房产证及其他证件(整体产权出让);
4、标的企业的总经理或厂长办公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5、涉及职工安置的须提供职代会决议;
6、标的企业的章程;
7、标的企业评估报告(备案表);
8、标的企业的产权界定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9、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
10、转让后国有不控股的,须提供职工安置方案;
11、多个出让方委托出让的授权委托书;
12、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及批复、《企业改制申报金融债务及落实情况证明函》、标的企业的土地处置方案;
13、产权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对出让方的审核答复
中心对产权出让方提交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的出让申请予以受理。
三、出让产权公告
出让方应当将产权出让公告委托中心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市场的网站、出让方及标的企业内部同时公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出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出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出让信息遵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四、受让方征集
在征集受让方时,出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济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五、受让申请登记
拟受让产权的受让方应在公告标明的时间内,到中心提出申请,并直接或通过会员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登记表》
(二)受让方与会员签订的《受让委托代理合同》
(三)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或资格证明(自然人受让出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四)受让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五)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或受让方最近的资产负债表);
(六)产权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产权市场对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六、咨询洽谈
产权市场及其会员接受委托,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谈、考察、讨论签约的前期工作。
七、确定交易方式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产权市场与出让方及会员协商,根据出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其它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拍卖机构收取佣金,收费标准参照拍卖收费标准确定。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收费标准参照《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办法》。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批准且经过转让公告无人提出异议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收费标准参照《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办法》。
八、成交签约
(一)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的,签订拍卖合同;
(二)采取招投标转让方式的,签订招标合同;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产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遵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九、价款支付
产权交易的全部价款,除产权市场批准可直接进行结算外,都应通过产权交易专用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率向出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成交确认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拍卖合同、招标合同或其它法律文本后,中心对产权转让合同、拍卖合同、招标合同或其它法律文本进行审核,在受让方根据合同支付价款,完成产权交易交割后,产权市场出具《成交确认书》。
十一、变更登记
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市场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注:如有产权交易及相关政策不明之处,可查阅河北产权交易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