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协议转让的简易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对于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直接进行协议转让的,可按简易程序进行。
(一)填报材料,出让、受让申请登记
由于受让方式明确的,所以出让方和受让方同时填报材料,进行申请登记,填报的材料和第一节的要求一致。
(二)产权交易机构对出让方的审核答复
(三)公示
经批准协议转让的,公示七天,公示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为了将交易的情况向出让方和标的企业的职工进行公示,一是保证职工的知情权,二是可以通过公示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成交签约
在公示完毕后,双方进行签约。
(五)价款支付、产权交割
(六)成交确认